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071,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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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敦豪


具 保 人 劉伃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伃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敦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劉伃席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劉伃席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劉伃席因受刑人李敦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2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在案,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

受刑人經聲請人於108 年9 月4 日面告應於109 年1 月5 日到案繳納分期罰金,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科執行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稽。

繼聲請人依具保人劉伃席戶籍地址「桃園市○○區○○○街00○0 號」及居所「桃園市○○區○○路00號9 樓」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均不獲會晤其本人,乃於109 年2 月25日將該傳票分別交付予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劉永山及受僱人簽收,以為送達,惟具保人劉伃席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具保人劉伃席之送達證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在卷可參。

又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08 年3 月27日以109 年度桃檢俊執己緝字第1309號對受刑人發布通緝在案,現仍逃匿中尚未緝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為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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