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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祐承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祐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祐承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9 月確定(此部分為誤載,本院定應執行刑部分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部分則為有期徒刑2 月,合計應為3 年8 月,詳後述)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 年3 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毀棄損壞、傷害、妨害公務、過失傷害、詐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4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另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15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上開案件接續執行,且受刑人於107年3 月12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茲受刑人業於109 年3 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1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上揭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誤將聲請人之合計刑期列為3 年9 月,相關刑期終結日期、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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