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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人翰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人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大致如下:受刑人游人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5日核准假釋,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等。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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