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187,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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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中均




具 保 人 張家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執聲沒字第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家隅因受刑人羅中均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 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3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本院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嗣經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結果,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

惟受刑人業於109 年4 月3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證。

是受刑人雖曾逃匿,然既經歸案執行,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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