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636,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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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譚暉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譚暉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暉耀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12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重新審核,於109 年4 月24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聲第14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經法務部於109 年1 月9 日核准假釋,而經該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12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09 年1 月14日假釋出監,後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壢簡字第2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與前開罪刑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受刑人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4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4708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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