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667,2020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瑞良


具 保 人 吳凱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沒入保證金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凱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凱元因受刑人徐瑞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 刑保字第272 號)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5,000 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06 年12月20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6 年刑保字第272 號)在卷可佐;

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拘提無著並發布通緝;

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故意逃匿,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5,000 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