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669,2020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0 號
109年度聲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沐恩



選任辯護人 李秉哲律師
呂瑞貞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沐恩因房屋租屋與房東爭吵,雖被告有開車碰撞到樓梯,持忍者刀劃傷房東之左手中指,但被告並無殺人之意。

再者,被告非居無定所之人,且被告之母親因罹患癌症,於被告羈押前,由被告接送前往醫院進行化療,顯見被告與其家庭連結程度高,應無逃亡之虞,如為保全被告於審判期日均能到庭,使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即可達到保全之目的。

況被告已與告訴人2 人達成調解,倘欲逃亡,何須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就其所犯殺人未遂犯行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 年2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亦分別明定。

復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又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業有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 號判例可資參照,此乃法律所賦予法院之職權。

四、經查,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矢口否認涉有殺人未遂犯行,惟依據被告供述、證人洪述恩及葉鳳英於警詢、偵查之證詞、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診斷證明書、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案發當時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檔案之光碟1 片、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12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刑案現場照片14張、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126 巷路口監視器畫面影像截圖2 張、扣案之武士刀1 把(刀刃長43公分,刀柄長19.5公分,單刃開鋒)及摺疊短刀1 把等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罪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犯行,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倘本院審理後亦判處重刑,良以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極有可能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妨礙刑罰之執行而有逃亡之情,是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復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依被告之病歷資料顯示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且被告於107 年12月4 日即因酒後失控,與房東起衝突後,拿刀追砍房東,經房東報警並於同年月5 日送至國軍新竹地區醫院急診等情,有被告自行提出之國軍新竹地區醫院病歷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97至156 頁),則被告因罹患精神疾病而較難控制自身情緒,過去亦有僅因細故即持刀向人追砍之情事,考量被告有相當再犯風險,再參酌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等利益衡量,無法以羈押以外之強制處分手段替代,故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

此外,細究被告之聲請意旨,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均不相符。

是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從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

是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