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696,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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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國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國裕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9 月確定【此部分為誤載,受刑人係因犯竊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1 罪)、5 月(1 罪)、4 月(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又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合計應為3 年9 月,詳後述】,並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2899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國裕因違反竊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案件,由新竹地院以104 年度審易緝字第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1 罪)、5 月(1 罪)、4 月(5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於107 年8 月6日入監;

又被告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2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 年11月,並接續執行,且於109 年5 月5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289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9 月24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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