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741,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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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祐承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祐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係假釋後更定其刑案件,經法務部於109 年5月1 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9016563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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