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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天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天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天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次按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梁天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且均已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載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罰金刑部分,因僅附表編號1之罪宣告併科罰金,無定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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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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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 │工具罪 │工具罪 │工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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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
│ │折算一日,併科罰金新│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臺幣2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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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國108年7月13日 │民國108 年8 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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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 │8 年度速偵字第2285號│8 年度速偵字第3260號│8 年度偵字第229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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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 │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 │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 │
│事實審│ │1330號 │2018號 │73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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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民國108 年09月17日 │民國109 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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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 │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 │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 │
│判 決│ │1330號 │2018號 │73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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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民國108 年09月04日 │民國108 年10月17日 │民國109 年02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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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 │
│備 註│度執字第15208 號(已│度執字第17325 號 │度執字第5126號 │
│ │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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