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825,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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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彭俊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俊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彭俊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附卷可稽。

又查,檢察官對受刑人前開住所即居所傳喚,通知受刑人應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 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 份、拘提報告書1 份、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從而,檢察官依被告之居所為傳喚、拘提仍不獲,則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受刑人業已逃匿。

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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