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849,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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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元興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元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元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9 年5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6991 號函暨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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