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1862,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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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英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英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英傑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3 月1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9 年5 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89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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