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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黎萬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萬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萬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12月25日,而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6 年12月25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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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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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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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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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8日、105 年11│105年9月底某日 │106年3月下旬某日 │
│ │月10日、105年11月19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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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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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27555號 │107年度偵字第2491號 │106年度偵字第13151號 │
│ │ │ │ │ │
│ │ │ │ │ │
│ 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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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293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 │106年度訴字第949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3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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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5日 │108年1月17日 │107年12月1日 │
├──┴─────┼───────────┴───────────┴───────────┤
│ │1.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備 註 │ 期徒刑2年8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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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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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廢棄物清理法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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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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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6年2月21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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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
│ │ 案 號 │106 年度偵字第24848 號│ │ │
│ │ │ │ │ │
│ │ │ │ │ │
│ 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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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135號 │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6日 │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2日 │ │ │
├──┴─────┼───────────┴───────────┴───────────┤
│ │1.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備 註 │ 期徒刑2年8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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