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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峻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峻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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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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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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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2 次│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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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6 年6 月20日、 │106 年6 月25日凌晨│106 年6 月18日5 時│
│ │106 年6 月25日凌晨│3 時許 │20分許 │
│ │2 時15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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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新竹地檢106 年度偵│新竹地檢106 年度偵│新竹地檢106 年度偵│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6242號 │字第6242號 │字第9159、9487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新竹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24│106 年度上易字第24│106 年度易字第1068│
│ 實 │ │68號 │68號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6 年11月23日 │106 年11月23日 │106 年12月13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新竹地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24│106 年度上易字第24│106 年度易字第1068│
│ 判 │ │68號 │68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11月23日 │106 年11月23日 │107 年5 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編號1 至2 經臺灣高院以上揭判決定應執行│編號3 至5 經新竹地│
│ │有期徒刑10月(新竹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56│院以上揭判決定應執│
│ │2 號) │行有期徒刑10月(新│
│備 註│ │竹地檢107 年度執字│
│ │ │第1891號) │
│ ├───────────────────┴─────────┤
│ │編號1 至10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5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2 年8 月(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更字第356 號) │
└───────┴─────────────────────────────┘
┌───────┬─────────┬─────────┬─────────┐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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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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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6 年6 月18日凌晨│106 年6 月18日凌晨│106 年6 月23日 │
│ │3 時至4 時間之某時│5 時20分後某時許 │ │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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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新竹地檢106 年度偵│新竹地檢106 年度偵│新竹地檢106 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9159、9487號 │字第9159、9487號 │偵字第1820號 │
├──┬────┼─────────┼─────────┼─────────┤
│ 最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1068│106 年度易字第1068│107 年度竹北簡字第│
│ 實 │ │號 │號 │41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13日 │106 年12月13日 │107 年1 月19日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1068│106 年度易字第1068│107 年度竹北簡字第│
│ 判 │ │號 │號 │4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5 月21日 │107 年5 月21日 │107 年2 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編號3 至5 經新竹地院以上揭判決定應執行│新竹地檢107 年度執│
│ │有期徒刑10月(新竹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 │字1892號 │
│ │1891號) │ │
│備 註├───────────────────┴─────────┤
│ │編號1 至10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5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2 年8 月(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更字第356 號) │
└───────┴─────────────────────────────┘
┌───────┬─────────┬─────────┬─────────┐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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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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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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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6 年9 月28日 │106 年2 月28日 │106 年3 月7 日 │
├───────┼─────────┼─────────┼─────────┤
│偵查(自訴)機│新竹地檢106 年度毒│新竹地檢107 年度撤│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2163號 │緩毒偵字第1 號 │字第15282 號、107 │
│ │ │ │年度偵字第10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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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 年度竹簡字第35│107 年度竹簡字第18│107 年度易字第969 │
│ 實 │ │4 號 │0 號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7 年4 月30日 │107 年8 月31日 │107 年8 月9 日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7 年度竹簡字第35│107 年度竹簡字第18│107 年度易字第969 │
│ 判 │ │4 號 │0 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5 月25日 │107 年10月1 日 │107 年9 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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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檢107 年度執│新竹地檢107 年度執│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
│ │字第3416號 │字第5890號 │字第14770 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10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5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2 年8 月(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更字第356 號)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罪日期 │106 年10月23日 │106 年11月19日凌晨│106 年11月19日凌晨│
│ │ │1 時3 分許 │1 時32分許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924 號 │字第23883 號 │字第23883 號 │
├──┬────┼─────────┼─────────┼─────────┤
│ 最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98│107 年度審易字第15│107 年度審易字第15│
│ 實 │ │3 號 │93號 │93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7 年9 月5 日 │108 年9 月25日 │108 年9 月25日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98│107 年度審易字第15│107 年度審易字第15│
│ 判 │ │3 號 │93號 │93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7 年10月1 日 │108 年10月21日 │108 年10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7909 號 │
│ │字第16759 號 │ │
│ ├─────────┼───────────────────┤
│ │編號1 至10經本院以│編號11至12經本院以上揭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備 註│107 年度聲字第4575│徒刑10月 │
│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 年8 月(桃園│ │
│ │地檢108 年度執更字│ │
│ │第356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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