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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冠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冠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冠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冠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
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本件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因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賴冠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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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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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 年10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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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9 月19日下午3 時4 │106 年8 月底間某日 │107 年11月14日晚間9 時許│
│ │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7207號 │度偵字第5373號 │度毒偵字第95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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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8 年度桃簡字第987 號 │108 年度上訴字第613 號 │108 年度簡字第4914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8 年5 月9 日 │108 年5 月28日 │108 年10月25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8 年6 月13日 │108 年6 月18日 │108 年12月16日 │
├──┴─────┼────────────┴────────────┴────────────┤
│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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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以下欄位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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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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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0月9 日中午12時40│ │ │
│ │分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 │ │
│年 度 案 號 │度撤緩毒偵字第504 號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8 年度桃簡字第2476號 │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8 年10月31日 │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8 年11月25日 │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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