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740,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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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靖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靖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靖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後,並由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靖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6 年5 月1 日入監,並由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且於109 年2 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03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6 月23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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