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聲,742,2020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煥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煥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煥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民國107 年2 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此之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㈠本院於106 年8 月23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781 、89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4 月,於106 年10月12日確定,上開3 罪,經本院於107 年4 月12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118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107 年4 月24日確定;

㈡本院於107 年7 月12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7 年8 月6 日確定、於107 年9 月5 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822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7 年10月1 日確定,上開2 罪,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8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317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上開㈠㈡合計刑期2 年4 月,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受刑人於107 年2 月18日入監執行,業於109 年2 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6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