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自字第4號
自 訴 人 林鈺城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王棋弘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且應補正自訴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暨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
又按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定。
又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乙○○對被告甲○○提起詐欺等自訴,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且刑事自訴狀僅略載「被告答應在108 年2 月4 日前應將志廣路五權段1390地號土地整區快要鋪小石子整地完成交給自訴人使用. . . 自訴人相信他4/20先付租金35000 元. . . 在付三個月租金後進度等於零均未處理. . . 現又承租出去給第三者」等文字,難認自訴狀已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