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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庭宣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庭宣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庭宣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某時許,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為「明輝」之男子(臉書名稱為「姚明輝」)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組成之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負責提供匯款帳戶及提領受騙民眾遭詐騙款項之人頭帳戶兼車手工作。
該犯罪組織之運作,先由電信機房成員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被告申設於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下稱系爭帳戶)後,復由「明輝」指示被告提領系爭帳戶內款項,並將款項用以購買比特幣後存入「明輝」指定之比特幣錢包。
被告加入後,旋與「明輝」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電信機房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詐欺方式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入錯誤,被害人再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入款項至系爭帳戶,被告復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將款項提出,續以附表二「提領後去向」欄所示方式將款項存入「明輝」指示之比特幣錢包,被告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報酬,嗣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後查悉上情,故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若不能提出證據使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之程度,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系爭帳戶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畫面等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本院之判斷:訊據被告固坦承系爭帳戶確有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其並有依「明輝」之指示,為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行為及購買比特幣存入「明輝」指示之比特幣錢包的行為,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並辯稱:伊於109 年1 月6 日在臉書上發現「姚明輝」徵人工作訊息,於同年月7 日與「姚明輝」透過LINE討論工作,往後伊僅是依LINE上「明輝」之指示,提供系爭帳戶供「明輝」匯入款項,再幫「明輝」至比特幣ATM 購買比特幣存入「明輝」指定之比特幣錢包,伊當時認知所匯入之款項均係「明輝」所有,且伊是付出勞力在工作,不知道「明輝」是從事詐騙等語。
㈠經查,不詳電信機房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詐欺方式,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入錯誤後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入款項至系爭帳戶,被告則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系爭帳戶內之款項,並依附表二「提領後去向」欄所示方式購買比特幣存入「明輝」指定之比特幣錢包等情,有附表一、附表二之「證據資料」欄所載證據資料為證,故此等事實,自信屬實。
㈡又我國詐欺集團猖獗,自早年政府大力宣導不可因貪圖小利將金融帳戶、電話門號交予不明人士或為不明人士提領不明款項,此等常識普遍後,詐欺集團以有償方式取得金融帳戶、電話門號及吸收提款車手愈見困難,遂另闢蹊徑改於各種網路上新興社交平台刊登代辦貸款、債務整合、投資教學、徵求工作等訊息,再施以各種話術騙取利用金融帳戶之機會,甚至騙取金融帳戶申設人親自前往提款,而一般人因年齡、教育程度、個性、社會經驗、經濟環境等差異,對社會事務之是非,警覺性及判斷力不同,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學歷者、政府高官遭騙亦不鮮見,故不能僅以提供金融帳戶或前往自身申設之金融帳戶提款,即遽認帳戶申設人與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之犯意聯絡或已加入詐欺犯罪組織,仍應就行為人何以提供金融帳戶、何以前往領款、何以將款項交付他人等具體情況,依經驗法則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對行為可能涉犯詐欺有無認識或預見。
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一致供承:伊在臉書上看到「姚明輝」張貼應徵工作訊息,諮詢後得知工作內容為,「姚明輝」提供金錢,伊負責跑腿購買比特幣,「明輝」復於LINE上要求伊提供系爭帳戶供「明輝」綁定為約定帳戶以避免受轉帳金額之限制,伊則將購買之比特幣存入「明輝」指定之比特幣錢包,過程中未懷疑「姚明輝」、「明輝」係從事詐欺工作等語(見偵卷第14、16、72頁、本院卷第115 、117 頁),並提出被告與「姚明輝」、「明輝」之臉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85-145頁)。
觀諸被告與「姚明輝」臉書對話紀錄(見附表三)、被告與「明輝」LINE對話紀錄(見附表四編號1-42),可知,「姚明輝」確實於臉書上貼文徵求工作,被告與「姚明輝」連繫後,「姚明輝」除告知工作內容外,亦就被告述及自身操作比特幣遭外國人騙光之經驗予以回應,「明輝」續於LINE上向被告說明工作內容及要求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供「明輝」匯錢,且不時分享現在比特幣在低點、「明輝」自身操作比特幣被騙經驗、持續關心被告被騙之結果、「明輝」投資比特幣之豐碩成果、幫「明輝」好好工作月入可達10萬及勉勵被告努力工作等話語,被告並回應只希望老闆給穩定的工資,而「姚明輝」、「明輝」要求被告提供系爭帳戶過程,既未特別著重被告應提供之帳戶個數、帳戶使用現況,亦未要求被告提供提款卡、密碼或存簿,反穿插分享比特幣投資經驗並具體指示跑腿地點等,此等對話情節與一般人尋求兼職工作之常見對話相較,並無特別可疑之處,況「姚明輝」、「明輝」所提供之金錢將匯入被告管領下之帳戶,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老闆都不怕被員工騙錢,員工又何以會懷疑老闆),此種情形足使求職者不會多所懷疑,故被告稱伊是在網路上找工作才提供系爭帳戶,過程中並未懷疑「姚明輝」、「明輝」從事詐欺等語,實非無據。
又系爭帳戶於109 年1 月6 日時,尚留存被告自己所有之金錢1 萬餘元(見偵卷第11頁),若被告真有認識或預見系爭帳戶將於同年月7 日起隨時供匯入詐欺贓款使用,豈會不先將自己所有之金錢領出,冒日後帳戶遭凍結連自己金錢都無法使用之風險?是依上揭說明,被告主觀上在「提供系爭帳戶」階段,應無認識或預見「姚明輝」、「明輝」正在從事詐欺行為。
⒉次觀諸被告與「明輝」LINE對話紀錄(附表四編號43-90 ),可知「明輝」共指示被告為如附表二「提領後去向」欄所示之3 次提領及購買比特幣存入指定比特幣錢包之行為。
而「明輝」此3 次指示過程,僅提供1 個比特幣錢包位置(附表四編號43),未頻繁更換比特幣錢包,且「明輝」第1 次指示被告提領系爭帳戶購買比特幣期間(附表四編號43-64),有傳送比特幣短線突破8,300 美元之訊息,被告買完比特幣回報後,「明輝」亦不忘提醒被告吃午餐;
「明輝」第2 次指示被告提領系爭帳戶購買比特幣時(附表四編號65-76 ),要求被告先墊付1,000 元;
「明輝」第3 次指示被告提領系爭帳戶購買比特幣(附表四編號77-90 )時,詐欺贓款早於上午10時7 分前轉入系爭帳戶,當日被告要上課到中午12時,而「明輝」期間中未催促被告,反等待被告下課至下午1 時15分許方提領及購買比特幣,並於被告完成後提醒被告記得吃午餐,是「明輝」3 次指示被告提領及購買比特幣過程,多次關心被告、分享比特幣投資訊息,更曾要求被告墊付金錢,期間無任何特殊對話足引人疑竇,被告亦未曾有任何疑似未必故意之提問,且若被告真有意識到「明輝」正從事詐欺,豈會同意墊付金錢?豈會向「明輝」表示正在上課之私人行程?故於被告在「提供系爭帳戶」階段陷入「明輝」之話術後,於後「前往系爭帳戶提領金錢」及「購買比特幣存入指定錢包」之階段,既無任何偏離一般工作指示及對話常情,被告主觀上更難認識或預見「明輝」正在從事詐欺行為,亦可認定。
㈢綜上,公訴人上開三、所舉之證據資料,僅能證明上開四、㈠之客觀事實存在,然就被告自「提供系爭帳戶」至「購買比特幣存入指定錢包」之過程中,主觀上已認識或預見「姚明輝」、「明輝」正從事詐欺行為,公訴人未提出無合理懷疑之證據資料證明,自難認被告與「姚明輝」、「明輝」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有詐欺之犯意聯絡,亦無從認被告主觀上有加入詐欺犯罪組織之意思,則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為無罪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建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弘捷、林奕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一:(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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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欺時間│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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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妘蓁 │109年1月│佯稱出售│109年1月│50,000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①周妘蓁、黃儀芬│
│ │(告訴)│7日22時 │名牌包包│8 日上午│ │0000000000000 │警詢證述(偵卷第│
│ │ │44分 │要求先行│10時2 分│ │(戶名:王庭宣)│33-37、51-55頁)│
│ │ │ │匯款云云├────┼────┤ │②顧客基本資料查│
│ │ │ │ │109年1月│1,000 │ │詢、系爭帳戶交易│
│ │ │ │ │9 日上午│ │ │明細(偵卷第8-11│
│ │ │ │ │10時19分│ │ │頁) │
├──┼────┼────┼────┼────┼────┤ │ │
│2 │黃儀芳 │109 年1 │佯稱出售│109年1月│5,000 │ │ │
│ │(告訴)│月4日 │名牌包包│8 日下午│ │ │ │
│ │ │ │要求先行│5 時28分│ │ │ │
│ │ │ │匯款云云├────┼────┤ │ │
│ │ │ │ │109年1月│40,000 │ │ │
│ │ │ │ │9 日上午│ │ │ │
│ │ │ │ │9 時4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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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玉山銀行帳戶提領時、地表(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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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提領人│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提款金額│款項來源│提領後去向 │證據資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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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庭宣│109 年1 月8 │不詳地點│20,000 │周妘蓁 │王庭宣提領後│①顧客基本資料查詢│
│ │ │日上午11時37│之中國信│ │ │至臺北頂好名│、系爭帳戶交易明細│
│ │ │分 │託銀行提│ │ │店城比特幣 │(偵卷第8-11頁) │
├──┤ ├──────┤款機 ├────┤ │ATM 購買價值│②提款機監視器畫面│
│2 │ │109 年1 月8 │ │20,000 │ │49 ,000 元之│(偵卷第27頁) │
│ │ │日上午11時38│ │ │ │比特幣存入「│③LINE中比特幣ATM │
│ │ │分 │ │ │ │明輝」提供之│購買翻拍照片之截圖│
├──┤ ├──────┤ ├────┤ │比特幣錢包 │(偵卷第127-131 、│
│3 │ │109 年1 月8 │ │9,000 │ │ │137 、143-145 頁)│
│ │ │日上午11時39│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4 │ │109年1月8日 │桃園市復│6,000 │黃儀芳 │同上,本次購│ │
│ │ │下午6時25分 │興一路23│ │ │買及存入為價│ │
│ │ │ │0 號之玉│ │ │值5,000 元之│ │
│ │ │ │山銀行林│ │ │比特幣 │ │
│ │ │ │口分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 │ │ │ │
├──┤ ├──────┤ ├────┤ ├──────┤ │
│5 │ │109年1月9日 │ │30,000 │ │同上,本次購│ │
│ │ │中午12時43分│ │ │ │買及存入為價│ │
├──┤ ├──────┤ ├────┤ │值39,000元之│ │
│6 │ │109年1月9日 │ │9,000 │ │比特幣 │ │
│ │ │中午12時44分│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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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臉書對話紀錄(偵卷第87-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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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對話日期│姚明輝發話內容 │王庭宣發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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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週一 │ │嗨 │
│ │20時47分│ │(姚明輝網路徵人│
│ │ │ │留言截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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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週二 │目前缺一位 │ │
│ │14時53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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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週二 │ │這是做什麼的呀 │
├──┤15時26分├────────────┼────────┤
│4 │ │工作內容是跑腿 │ │
│ │ │ │ │
│ │ │因為我目前不在台北需要一│ │
│ │ │位幫忙跑名城頂好操作機器│ │
│ │ │ │ │
│ │ │我會常需要比特幣,所以需│ │
│ │ │要一位幫忙跑頂好操作機器│ │
│ │ │購買,購買的錢是我出 │ │
├──┤ ├────────────┼────────┤
│5 │ │ │時間有固定嗎 │
│ │ │ │ │
│ │ │ │比特幣這個我有接│
│ │ │ │觸過 │
├──┤ ├────────────┼────────┤
│6 │ │沒,可以配合你的時間,一│ │
│ │ │天約買1-3次 │ │
│ │ │ │ │
│ │ │你本身有投資比特幣哦 │ │
├──┤ ├────────────┼────────┤
│7 │ │ │之前有玩啊但都是│
│ │ │ │被外國人騙光光了│
│ │ │ │哈哈 │
│ │ │ │ │
│ │ │ │這個我可以 │
├──┤ ├────────────┼────────┤
│8 │ │蛤?怎麼會被騙光? │ │
├──┤ ├────────────┼────────┤
│9 │ │ │阿就很多外國人什│
│ │ │ │麼以小然後可以賺│
│ │ │ │多少然後都沒有回│
│ │ │ │來過哈哈哈 │
│ │ │ │我傻傻笨笨的 │
├──┤ ├────────────┼────────┤
│10 │ │你玩很久?被騙多少啊? │ │
├──┤ ├────────────┼────────┤
│11 │ │ │有一段時間囉 │
│ │ │ │大概幾萬塊吧哭哭│
│ │ │ │不然現在怎麼到處│
│ │ │ │找賺錢工作 │
├──┤ ├────────────┼────────┤
│12 │ │你之前是用哪一家錢包? │ │
├──┤ ├────────────┼────────┤
│13 │ │ │有很多唉 │
│ │ │ │台灣能直接匯款購│
│ │ │ │買的就幣托跟maic│
│ │ │ │oin │
│ │ │ │(手機畫面截圖)│
├──┤ ├────────────┼────────┤
│14 │ │嗯嗯 │ │
│ │ │那妳方便留個賴嗎 │
├──┤ ├────────────┼────────┤
│15 │ │ │可以啊mouu999 │
├──┤ ├────────────┼────────┤
│16 │ │+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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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99-1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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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對話時間│明輝發話內容 │王庭宣發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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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年1月│ │(比讚貼圖) │
│ │7日15時 │ │ │
│ │38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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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5時39分│那你有空給我你的帳戶我有│ │
│ │ │空去綁定約定帳戶 │ │
│ │ │ │ │
│ │ │這樣才不會有金額限制 │ │
│ │ │ │ │
│ │ │現在可以買一點比特啊現在│ │
│ │ │算是最低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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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時39分│ │玉山的可以嗎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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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時40分│可以哦 │ │
├──┤ ├────────────┼────────┤
│5 │ │ │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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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戶名也給我 │ │
├──┤ ├────────────┼────────┤
│7 │ │ │王庭宣 │
│ │ │ │現在沒錢錢了,窮│
│ │ │ │學生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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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5時41分│那綁定約24小時那就明天開│ │
│ │ │始囉 │ │
│ │ │ │ │
│ │ │(表情符號) │ │
│ │ │ │ │
│ │ │電話也留給我一下 │ │
│ │ │ │ │
│ │ │過年期間宵小多,我前天才│ │
│ │ │被騙五萬五 │ │
│ │ │(臉書截圖照片) │ │
│ │ │ │ │
│ │ │這個,拿了錢就跑,已經報│ │
│ │ │警等警察抓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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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5時42分│ │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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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5時43分│(OK圖示) │ │
├──┤ ├────────────┼────────┤
│11 │ │ │哈哈至少你找的到│
│ │ │ │人 │
├──┤ ├────────────┼────────┤
│12 │ │那我等等有空去綁定約定帳│ │
│ │ │戶 │ │
├──┤ ├────────────┼────────┤
│13 │ │ │我都被外國人騙走│
│ │ │ │了 │
│ │ │ │(哭哭貼圖) │
├──┤ ├────────────┼────────┤
│14 │ │是一定找的到啦臺灣都有IP│ │
│ │ │ │ │
│ │ │怎麼會去相信外國人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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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5時44分│ │前陣子很瘋啊。然│
│ │ │ │後就去爬國外的文│
│ │ │ │有什麼用外匯的啊│
│ │ │ │或是註冊網站然後│
│ │ │ │投資多少的礦機很│
│ │ │ │多 │
│ │ │ │黑暗史 │
│ │ │ │大概噴了有10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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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5時45分│誇張欸 │ │
│ │ │ │ │
│ │ │我玩幣大概賺1500萬了吧之│ │
│ │ │前60萬那波賺很多 │ │
│ │ │ │ │
│ │ │現在持續搬磚穩定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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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5時47分│ │羨慕 │
│ │ │ │ │
│ │ │ │可以帶領帶領一下│
│ │ │ │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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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5時47分│慢慢來你也可以的,我是工│ │
│ │ │作關係要到處跑,之前有一│ │
│ │ │位幫我買幣每個月也從我這│ │
│ │ │邊賺10萬左右 │ │
│ │ │ │ │
│ │ │妳努力做也可以的,我有消│ │
│ │ │息也會分享給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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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5時49分│ │哈哈哈 │
│ │至50分 │ │想成為第二個哈哈│
│ │ │ │哈妳可以百分之百│
│ │ │ │安心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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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過陣子熟了我也能放一筆錢│ │
│ │ │大概100在你那邊,這樣要 │ │
│ │ │買幣就不用匯來匯去了 │ │
│ │ │ │ │
│ │ │嗯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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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5時50分│ │好喔 │
│ │至51分 │ │ │
│ │ │ │合作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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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5時51分│綁定好跟妳說 │ │
├──┤ ├────────────┼────────┤
│23 │ │ │好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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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5時52分│嗯嗯 │ │
├──┤ ├────────────┼────────┤
│25 │ │ │我會認真工作的哈│
│ │ │ │哈只要老闆可以穩│
│ │ │ │定給我工資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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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5時55分│好,認真做會拿到妳該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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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6時05分│ │(比讚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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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3時10分│明天早上有空嗎? │ │
├──┤ ├────────────┼────────┤
│2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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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3時10分│早上應該需要買幣 │ │
│ │至11分 │ │ │
│ │ │如果妳有空可以跑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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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3時11分│ │幾點呢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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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3時11分│9點後 │ │
│ │至12分 │ │ │
│ │ │我9點要去銀行,可以順便 │ │
│ │ │轉給妳 │ │
│ │ │ │ │
│ │ │可以中午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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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3時12分│ │好喔 │
│ │ │ │ │
│ │ │ │不過要跑哪裡買,│
│ │ │ │跑atm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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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3時13分│你戶名王庭宣分行是?拍本│ │
│ │ │子給我好了,我白天用臨櫃│ │
│ │ │ │ │
│ │ │跑比特幣atm,跑名城頂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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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 │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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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3時14分│妳在拍本子給我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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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 │(存摺封面翻拍照│
│ │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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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3時14分│(OK貼圖) │ │
│ │至15分 │ │ │
│ │ │ 那白天我轉好再跟妳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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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3時15分│ │(OK貼圖) │
│ │至16分 │ │(名城頂好截圖)│
│ │ │ │ 跑這個點沒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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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3時16分│嗯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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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 │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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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3時17分│早點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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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09年1月│(比特幣錢包截圖) │ │
│ │8日10時 │(比特幣ATM翻拍照片) │ │
│ │8分至9分│我的錢包,我轉5萬過去了 │ │
│ │ │,試買49000 │ │
│ │ │ │ │
│ │ │1000薪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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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0時9分 │ │(OK貼圖) │
│ │ │ │ │
│ │ │ │昨天忘記問你耶我│
│ │ │ │家附近也有那個能│
│ │ │ │買嗎哈哈,在板橋│
│ │ │ │有一台 │
├──┤ ├────────────┼────────┤
│45 │ │好了在拍給我,完成之後可│ │
│ │ │以買多點薪水也會多點 │ │
│ │ │ │ │
│ │ │板橋的嗎 │ │
├──┼────┼────────────┼────────┤
│46 │10時9分 │ │好的 │
│ │至10分 │ │ │
│ │ │ │是呀 │
│ │ │ │ │
│ │ │ │有差別嗎之前我去│
│ │ │ │亂晃的時候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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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0時10分│可以,玉珍 │ │
├──┤ ├────────────┼────────┤
│48 │ │ │(OK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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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完成後拍完成畫面給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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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我12點前會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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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時12分│(OK貼圖) │ │
│ │至11時14│(手機桌面截圖,比特幣短│ │
│ │分 │線突破8300美元) │ │
│ │ │ │ │
│ │ │別太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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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1時15分│ │好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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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1時17分│(OK貼圖) │ │
│ │至11時41│ │ │
│ │分 │還沒去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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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1時44分│ │到了 │
│ │至45分 │ │ │
│ │ │ │要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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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1時48分│(OK貼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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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1時51分│ │(購買價值49,000│
│ │ │ │元比特幣之翻拍照│
│ │ │ │片) │
│ │ │ │ │
│ │ │ │c2e9a9c4-7a8c-4a│
│ │ │ │0a-9e55-e4d49c3a│
│ │ │ │92f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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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1時52分│(OK貼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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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 │(比特幣購買翻拍│
│ │ │ │照片) │
│ │ │ │ │
│ │ │ │這張比較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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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好,完成了,記得吃飯,下│ │
│ │ │午要買在跟妳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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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1時53分│ │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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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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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1時54分│ │(問號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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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好 │ │
│ │ │ │有狀況嗎 │
│ │ │好打成後 │ │
│ │ │ │嚇死我哈哈以為有│
│ │ │ │狀況 │
│ │ │沒事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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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2時57分│ │(OK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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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8時4分 │剛剛要轉5萬轉成5000...妳│ │
│ │ │等等可以先幫我買5000嗎欠│ │
│ │ │妳1000薪水白天補給妳,有│ │
│ │ │喝酒沒有辦法開車去轉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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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8時5分 │ │(OK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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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8時6分 │(OK貼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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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 │買5000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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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8時7分 │嗯,明天早上會轉1000薪水│ │
│ │ │給妳,不然4000太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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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 │好的 │
├──┤ ├────────────┼────────┤
│71 │ │感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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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8時13分│ │收款錢包一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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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8時35分│都一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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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9時01分│ │(OK貼圖) │
│ │ │ │(購買價值5000元│
│ │ │ │之比特幣翻拍照片│
│ │ │ │) │
│ │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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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9時08分│一千早上補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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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0時16分│ │(OK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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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09年1月│我轉4萬過去 │ │
│ │9日10時7│ │ │
│ │分至15分│買39000 │ │
│ │ │ │ │
│ │ │昨天1000有補匯給妳了 │ │
│ │ │ │ │
│ │ │過兩天會需要大量,我再放│ │
│ │ │一筆錢在你那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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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 │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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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0時16分│等你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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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0時19分│ │?這個看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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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0時19分│我有另外匯1000給妳 │ │
│ │至11時23│ │ │
│ │分 │昨天欠妳的啊 │ │
│ │ │ │ │
│ │ │所以總共是匯41000,買 │ │
│ │ │39000 │ │
│ │ │ │ │
│ │ │昨天不是匯5000請妳買,沒│ │
│ │ │給妳薪水? │ │
│ │ │ │ │
│ │ │中午前可以買好? │ │
│ │ │ │ │
│ │ │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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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1時29分│ │今天會晚點哦 │
│ │至30分 │ │ │
│ │ │ │因為早上有上課 │
│ │ │ │ │
│ │ │ │可是我只收到4萬 │
│ │ │ │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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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1時33分│妳在查看看 │ │
│ │至48分 │ │ │
│ │ │1000是我老婆轉的 │ │
│ │ │(網路轉帳截圖) │ │
│ │ │大概幾點會去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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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1時52分│ │12點過後哦 │
│ │至53分 │ │ │
│ │ │ │因為我12:10才下 │
│ │ │ │課 │
│ │ │ │ │
│ │ │ │看到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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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1時53分│(OK貼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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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2時32分│ │前往購買中拍謝捏│
│ │ │ │老師剛剛晚下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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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2時46分│(OK貼圖) │ │
│ │ │在拍給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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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3時15分│ │(購買價值39000 │
│ │至16分 │ │元之比特幣翻拍照│
│ │ │ │片) │
│ │ │ │95bf8dd3-95b9-4d│
│ │ │ │ff-b275-df7b4f9a│
│ │ │ │bd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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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OK貼圖) │ │
│ │ │ │ │
│ │ │ 記得吃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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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4時2分 │ │(OK貼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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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09年1月│ │不好意思請問您有│
│ │10日18時│ │在嗎 │
│ │24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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