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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書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書逸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周書逸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另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並已於109 年3 月4 日起執行該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執助辛字第170 號執行指揮書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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