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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文麟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文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邱文麟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6 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
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志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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