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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金簡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千紋
選任辯護人 呂紹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6363 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31282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09 年度金訴字第7 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千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彭千紋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現今社會詐騙情形猖獗,詐騙集團蒐購人頭帳戶作為其詐欺取財供匯款之工具等新聞層出不窮,故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極可能遭他人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竟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上午7 時6 分許,以每金融帳戶每週租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海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予詐騙集團成員,並依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曉慧」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提款卡密碼更改為「225588」後,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楊梅門市,以交貨便寄送予不詳人士,而容任該不詳人士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後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而遭提領。
二、案經黃宜惠、林金燕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及游子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千紋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卷第182 頁),且有被告與「楊曉慧」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 份(見本院金訴卷第123 至169 頁)及附表「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之證據資料等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
而被告單純提供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上海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予他人詐欺犯罪使用,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僅得認定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為之。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犯意,交付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上海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供詐騙集團使用,供該詐騙集團成員對被害人、告訴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有關告訴人游子逸部分),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判處有罪之犯行部分(即有關被害人姜佳君及告訴人黃宜惠、林金燕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恐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詐騙他人財物,竟仍任意交予他人使用,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為非是,衡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暨其坦認犯行、有意與被害人及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見本院金訴卷第55頁),及其自述:專科肄業,現無工作,需扶養2 名小孩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53、183 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至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予以緩刑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83頁),本院衡量被告雖無前科,然尚未賠償附表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任何損害,且依其犯罪動機,難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按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得到所得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50頁),而依卷內證據資料,復無法證明被告將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時受有報酬,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詐騙集團正犯詐得款項後有分配予被告,是不能認被告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從就詐騙集團成員所詐騙取得之不法所得併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將其上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係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涉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語,然查: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
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惟該條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者,因此行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或隱匿之不法所得係源於「特定犯罪」即應有所認知,並有積極為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
而提供帳戶予詐欺行為人者,並非主觀知悉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後,另基於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犯意,而提供帳戶供詐欺行為人使用,其提供帳戶之行為本身除構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外,尚難併依洗錢罪論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亦同此看法)。
㈡經查,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他人實行詐欺取財行為後,另基於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犯意,而提供帳戶供詐欺行為人使用,揆諸前開說明,自難併依洗錢罪論處。
從而,上開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進昌、吳宜展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允煉、謝咏儒移送併辦,檢察官賴穎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證據及卷證出處 │
│ │被害人│ │ │(新臺幣)│ │ │
├──┼───┼────────┼───────┼─────┼────┼───────────┤
│1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民│⑴108 年5 月26│⑴29,987元│國泰世華│⑴姜佳君於警詢、偵訊之│
│ │姜佳君│國108 年5 月26日│ 日下午3 時38│⑵29,988元│銀行帳戶│ 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
│ │ │下午2 時28分許,│ 分許 │ │ │ 263 63號卷第27至29、│
│ │ │假冒網路購物商家│⑵108 年5 月26│ │ │ 第174 至175 頁) │
│ │ │名義,撥打電話予│ 日下午3 時40│ │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姜佳君,佯稱因其│ 分許(交易明│ │ │ 件紀錄表1 份(108 年│
│ │ │疏失導致訂購數量│ 細記載41分許│ │ │ 度偵字第26363 號卷第│
│ │ │錯誤,須依指示至│ ) │ │ │ 45至47頁) │
│ │ │ATM 操作方得解除│ │ │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
│ │ │等語,致姜佳君陷│ │ │ │ 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
│ │ │於錯誤,而轉帳匯│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款。 │ │ │ │ 式表2 份(108 年度偵│
│ │ │ │ │ │ │ 字第2636 3號卷第55、│
│ │ │ │ │ │ │ 57頁) │
│ │ │ │ │ │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單1 份(108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6 363號卷第65頁)│
│ │ │ │ │ │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 │ 作業管理部108 年7 月│
│ │ │ │ │ │ │ 1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00000 00000 號函暨附│
│ │ │ │ │ │ │ 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開│
│ │ │ │ │ │ │ 戶影像及交易明細等資│
│ │ │ │ │ │ │ 料(108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26363 號卷第77至83頁│
│ │ │ │ │ │ │ ) │
│ │ │ │ │ │ │⑹郵政自動櫃員交易明細│
│ │ │ │ │ │ │ 表2 份(108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6 363號卷第91頁)│
│ │ │ │ │ │ │⑺姜佳君之土城郵局、華│
│ │ │ │ │ │ │ 南商業行土城分行存摺│
│ │ │ │ │ │ │ 封面影本各1 份(108 │
│ │ │ │ │ │ │ 年度偵字第26363 號卷│
│ │ │ │ │ │ │ 第99、101 頁) │
│ │ │ │ │ │ │⑻姜佳君之手機通聯紀錄│
│ │ │ │ │ │ │ 擷圖1 份(108 年度偵│
│ │ │ │ │ │ │ 字第26363 號卷第103 │
│ │ │ │ │ │ │ 頁) │
│ │ │ │ │ │ │⑼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1 │
│ │ │ │ │ │ │ 份(108 年度偵字第26│
│ │ │ │ │ │ │ 363 號卷第161 頁) │
├──┼───┼────────┼───────┼─────┼────┼───────────┤
│2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⑴108 年5 月26│⑴49,987元│玉山銀行│⑴黃宜惠於警詢之供述(│
│ │黃宜惠│8 年5 月26日下午│ 日下午5 時51│⑵46,102元│帳戶 │ 108 年度偵字第26363 │
│ │ │4 時8 分許,假冒│ 分許 │ │ │ 號卷第33至35頁) │
│ │ │東森MOMO網路購物│⑵108 年5 月26│ │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客服人員,撥打電│ 日下午5 時56│ │ │ 詢專線紀錄表1 份(10│
│ │ │話予黃宜惠,佯稱│ 分許 │ │ │ 8 年度偵字第26263 號│
│ │ │因其人員疏失,導│ │ │ │ 卷第49至51頁) │
│ │ │致重複扣款,須依│ │ │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
│ │ │指示至網路銀行解│ │ │ │ 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受理│
│ │ │除設定等語,致黃│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宜惠陷於錯誤,而│ │ │ │ 格式表1 份(108 年度│
│ │ │轉帳匯款。 │ │ │ │ 偵字第26 363號卷第55│
│ │ │ │ │ │ │ 、57頁) │
│ │ │ │ │ │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單1 份(108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6363 號卷第71頁)│
│ │ │ │ │ │ │⑸玉山銀行顧客資本資料│
│ │ │ │ │ │ │ 查詢、身分證正反面影│
│ │ │ │ │ │ │ 本、交易明細等資料(│
│ │ │ │ │ │ │ 108 年度偵字第26363 │
│ │ │ │ │ │ │ 號卷第85、87、83頁)│
│ │ │ │ │ │ │⑹黃宜惠之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城東分行存摺封面暨內│
│ │ │ │ │ │ │ 頁交易明細影本1 份(│
│ │ │ │ │ │ │ 108 年度偵字第26363 │
│ │ │ │ │ │ │ 號卷第109 至111 頁)│
│ │ │ │ │ │ │⑺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存戶│
│ │ │ │ │ │ │ 交易明細整合查詢1 份│
│ │ │ │ │ │ │ (108 年度偵字第2636│
│ │ │ │ │ │ │ 3 號卷第159 頁) │
├──┼───┼────────┼───────┼─────┼────┼───────────┤
│3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⑴108 年5 月26│⑴29,989元│⑴玉山銀│⑴林金燕於警詢之供述(│
│ │林金燕│8 年5 月26日下午│ 日晚間6 時20│⑵29,985元│ 行帳戶│ 108 年度偵字第26363 │
│ │ │5 時32分許,假冒│ 分許 │ │⑵國泰世│ 號卷第39至41頁) │
│ │ │網路購物賣家名義│⑵108 年5 月26│ │ 華銀行│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撥打電話予林金│ 日晚間6 時31│ │ 帳戶 │ 件紀錄表1 份(108 年│
│ │ │燕,佯稱因其人員│ 分許(交易明│ │ │ 度偵字第26363 號卷第│
│ │ │疏失,導致商品出│ 細記載40分許│ │ │ 53至54頁) │
│ │ │貨有誤,須依指示│ ) │ │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 │ │至ATM 解除設定等│ │ │ │ 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
│ │ │語,致林金燕陷於│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錯誤,而轉帳匯款│ │ │ │ 式表2 份(108 年度偵│
│ │ │。 │ │ │ │ 字第2636 3號卷第61、│
│ │ │ │ │ │ │ 63頁) │
│ │ │ │ │ │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單2 份(108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6363 號卷第67、69│
│ │ │ │ │ │ │ 頁) │
│ │ │ │ │ │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 │ 作業管理部108 年7 月│
│ │ │ │ │ │ │ 1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00000 00000 號函暨附│
│ │ │ │ │ │ │ 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開│
│ │ │ │ │ │ │ 戶影像及交易明細等資│
│ │ │ │ │ │ │ 料(108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26363 號卷第77至83頁│
│ │ │ │ │ │ │ ) │
│ │ │ │ │ │ │⑹玉山銀行顧客資本資料│
│ │ │ │ │ │ │ 查詢、身分證正反面影│
│ │ │ │ │ │ │ 本、交易明細等資料(│
│ │ │ │ │ │ │ 108 年度偵字第26363 │
│ │ │ │ │ │ │ 號卷第85、87、83頁)│
│ │ │ │ │ │ │⑺台新銀行ATM 交易明細│
│ │ │ │ │ │ │ 表1 份(108 年度偵字│
│ │ │ │ │ │ │ 第26363 號卷第95頁)│
│ │ │ │ │ │ │⑻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存戶│
│ │ │ │ │ │ │ 交易明細整合查詢1 份│
│ │ │ │ │ │ │ (108 年度偵字第2636│
│ │ │ │ │ │ │ 3 號卷第159 頁) │
│ │ │ │ │ │ │⑼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1 │
│ │ │ │ │ │ │ 份(108 年度偵字第26│
│ │ │ │ │ │ │ 363 號卷第161 頁) │
├──┼───┼────────┼───────┼─────┼────┼───────────┤
│4 │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⑴108 年5 月26│⑴49,989元│上海銀行│⑴告訴人游子逸於警詢之│
│ │游子逸│8 年5 月25日晚間│ 日下午3 時11│⑵36,123元│帳戶 │ 供述(108 年度偵字第│
│ │ │7 時46分許,假冒│ 分許 │ │ │ 12626 號卷第15至20頁│
│ │ │樂天拍賣賣家名義│⑵108 年5 月26│ │ │ ) │
│ │ │,撥打電話予游子│ 日下午3 時12│ │ │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楊梅│
│ │ │逸,佯稱因其人員│ 分許 │ │ │ 分行全行台幣活期性存│
│ │ │疏失,導致游子逸│ │ │ │ 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 份│
│ │ │成為經銷商,須依│ │ │ │ (108 年度偵字第2636│
│ │ │指示至ATM 解除設│ │ │ │ 3 號卷第157 頁) │
│ │ │定等語,致游子逸│ │ │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
│ │ │陷於錯誤,而轉帳│ │ │ │ 分局中正橋派出所陳報│
│ │ │匯款。 │ │ │ │ 單(108 年度偵字第12│
│ │ │ │ │ │ │ 626 號卷第11頁) │
│ │ │ │ │ │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1 份(10│
│ │ │ │ │ │ │ 8 年度偵字第12626 號│
│ │ │ │ │ │ │ 卷第21至22頁) │
│ │ │ │ │ │ │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
│ │ │ │ │ │ │ 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
│ │ │ │ │ │ │ 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三聯單各1 份(108 年│
│ │ │ │ │ │ │ 度偵字第1262 6號卷第│
│ │ │ │ │ │ │ 25、27、29頁) │
│ │ │ │ │ │ │⑹游子逸之永豐銀行羅東│
│ │ │ │ │ │ │ 分行存摺封面照片2 張│
│ │ │ │ │ │ │ (108 年度偵字第1262│
│ │ │ │ │ │ │ 6 號卷第31頁) │
│ │ │ │ │ │ │⑺游子逸所有永豐銀行羅│
│ │ │ │ │ │ │ 東分行帳戶之網路銀行│
│ │ │ │ │ │ │ 交易明細1 份(108 年│
│ │ │ │ │ │ │ 度偵字第12626 號卷第│
│ │ │ │ │ │ │ 33至39頁) │
│ │ │ │ │ │ │⑻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
│ │ │ │ │ │ │ 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8 │
│ │ │ │ │ │ │ 年7 月2 日上票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函暨附件客│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台幣活期│
│ │ │ │ │ │ │ 存款往來明細、帳戶交│
│ │ │ │ │ │ │ 易明細查詢等資料(10│
│ │ │ │ │ │ │ 8 年度偵字第12626 號│
│ │ │ │ │ │ │ 卷第117 至123 頁) │
│ │ │ │ │ │ │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
│ │ │ │ │ │ │ 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8 │
│ │ │ │ │ │ │ 年9 月11日上票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函(108 年│
│ │ │ │ │ │ │ 度偵字第12626 號卷第│
│ │ │ │ │ │ │ 15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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