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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12號
原 告 陸婷薰
被 告 邱恩德(原名邱宇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3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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