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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
原 告 李宏基
廖靖文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家楠
被 告 郭文豪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所明定。
經查,被告郭文豪被訴背信案件,既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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