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附民,348,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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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沈佳勳
被 告 郭時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3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被告被訴部分,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則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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