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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號
附民原告 林盛發
附民被告 藍國鎧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1號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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