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調偵字第1104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陳薇安告訴被告陳昌州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1104號
被 告 陳昌州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昌州於民國 108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1 時 2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文化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行經文化路與元生一街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其行向為閃黃燈號誌,應減速接近,並注意車前狀況,小心通過,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亦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通過上開路口,適有陳薇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元生一街由南往北方向駛至,亦疏未注意其行向為閃紅燈號誌,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竟未停等即貿然通過上開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薇安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右側遠端脛腓骨開放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陳薇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昌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薇安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監視器檔案光碟及翻拍照片。
(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
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王 柏 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 絹 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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