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交附民,92,2020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邱婕紓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彭永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652 號,原案號: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3110號),經原告邱婕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邱婕紓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邱婕紓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有關原告邱婕紓部分所載。

二、本件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查本件被告彭永徵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439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經本院以109 年度交易字第652 號審理中(原案號: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3110號,下稱本案刑事案件),本件原告邱婕紓於該案審理中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109 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9 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惟查,本案刑事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僅指被告駕車過失傷害另一原告余少鈞等節情事,並未敘及原告邱婕紓有何受被告過失傷害或被告對其犯罪之情事,且依卷內事證,亦未據有告訴權之人就原告邱婕紓此部分對被告提出相關告訴,是此部分情事難認屬本院於本案刑事案件所得審判之範圍。

是原告邱婕紓尚非因本案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依諸前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五、為保障原告邱婕紓之利益,避免刑事審理延宕,爰就原告邱婕紓之訴先予審結。

至於本件原告邱婕紓之訴雖經駁回,然僅係其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請求,但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特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