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侵附民,38,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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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
附民原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 年度侵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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