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原簡上附民,2,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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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陳 琳
附民被告 王淑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 年度原簡上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9 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2 號卷第1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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