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176,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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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HEMP OIL RSHO 貳瓶(淨重壹伍玖點參柒公克,含不可析離之包裝瓶貳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昱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05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油2 瓶(淨重159.37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 年1 月16日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640 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HEMP OIL RSHO 」2 瓶(淨重159.37公克),經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8 月7 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969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考,足認扣案之物確包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瓶2 瓶,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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