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204,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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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宏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貳陸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羅宏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71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 年5 月13日緩起訴期間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驗前毛重0.27公克,驗餘毛重0.264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2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7/ B0000000)在卷可稽,上開白色粉末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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