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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2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羅國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229號、第5724號、第70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份及衛生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 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4 個,因均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 │數量│ 重 量 │ 備 註 │
├──┼───────────────┼──┼────────────────────┼──────────┤
│1 │結晶(含包裝袋2只) │2 包│驗前毛重0.75公克,驗餘毛重0.7479公克 │108 年度偵字第2229號│
├──┼───────────────┼──┼────────────────────┼──────────┤
│2 │結晶(含包裝袋1只) │1 包│驗前淨重0.1139公克,驗餘淨重0.1068公克(│108 年度偵字第5724號│
│ │ │ │本院以鑑驗書記載為準) │ │
├──┼───────────────┼──┼────────────────────┼──────────┤
│3 │結晶(含包裝袋1只) │1 包│驗前毛重0.85公克,驗餘毛重0.8474公克 │108 年度偵字第70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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