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364,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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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俊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3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共計壹點零參捌貳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俊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57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共1.04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52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57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含袋合計毛重1.04公克,鑑驗取用0.0018公克,驗餘合計毛重1.0382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08 年10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UL/2019/A0000000)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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