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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浩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浩緯於民國108 年2 月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於前開案件偵查中因被告死亡,而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833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3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且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無訛。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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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 │數量│備註 │
├──┼────┼──┼───────────────────┤
│ 1 │注射針筒│1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成分(參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3月25日北榮│
│ │ │ │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
│ │ │ │卷第86頁) │
├──┼────┼──┼───────────────────┤
│ 2 │第一級毒│1 包│白色粉末1 包,驗前含袋毛重0.2971公克,│
│ │品海洛因│ │因鑑驗取用0.0023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10│
│ │ │ │33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參臺北榮民總醫│
│ │ │ │院108年3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 │ │ │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第8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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