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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況翔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況翔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4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查扣透明結晶2包(含袋毛重各為0.76、0.84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757 、0.838 公克),均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均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其違反前開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以該署檢察官107 年度毒偵字第2477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7 年9 月7 日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9 年3 月6 日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108 年度安字第223 號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乙紙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18、44、45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均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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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外觀│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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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透明結晶(含包│壹包(含袋毛重│第二級毒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裝袋壹只)。 │零點柒陸公克,│甲基安非他│濫用藥物實驗室(報告編號│中壢分局108 年度│
│ │ │驗餘淨重零點柒│命陽性反應│:UL/2018/00000000、報告│安字第223 號扣押│
│ │ │伍柒公克)。 │。 │日期:2018/4/30 、檢體編│物品清單。 │
│ │ │ │ │號:DE000-0000⑴)。 │ │
├──┼───────┼───────┼─────┼────────────┤ │
│二 │透明結晶(含包│壹包(含袋毛重│第二級毒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裝袋壹只)。 │零點捌肆公克,│甲基安非他│濫用藥物實驗室(報告編號│ │
│ │ │驗餘淨重零點捌│命陽性反應│:UL/2018/00000000、報告│ │
│ │ │參捌公克)。 │。 │日期:2018/4/30 、檢體編│ │
│ │ │ │ │號:DE000-0000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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