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508,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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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柏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柏翔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後,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978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

嗣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17450 號案件偵辦,然因在上開緩起訴處分期滿前,檢察官故將該案簽結併入前案處理。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補充液,經檢出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且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並為被告所有而供上開二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經修正,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施行,是沒收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5 年8 月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4017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 年8 月3 日確定後,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17450 號案件偵辦,但因與上開緩起訴處分案件屬同一犯罪事實,檢察官遂以行政簽結,併入上開緩起訴處分案件辦理,且上開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8 月2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份緩起訴處分書、106 年8 月17日簽呈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補充液,均係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出Nicotine陽性反應,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2 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2 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10月3 日以FDA 研字第1050037146號、105 年12月13日以FDA 研字第1050048475號函各附檢驗報告書1 份、緝私照片18張在可憑,且上開補充液均為被告所有,而供其犯輸入禁藥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編號│     電子菸補充液名稱     │數量│         備    註           │
├──┼─────────────┼──┼──────────────┤
│ 1  │TEA UP(JASMINE GREEN )  │33瓶│報單號碼:CX 05648U6245 號(│
├──┼─────────────┼──┤即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
│ 2  │JUICE UP(Double Apple)  │20瓶│偵字第14017 號為緩起訴處分)│
├──┼─────────────┼──┤                            │
│ 3  │JUICE UP(Sweet Orange)  │5 瓶│                            │
├──┼─────────────┼──┼──────────────┤
│ 4  │HIGH VOLTAGE(ENERGY INFUS│50瓶│報單號碼:CX 05648U5658 號(│
│    │ED E-LIQUID SHOCK TREATMEN│    │即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6 年8 │
│    │T )                      │    │月17日以行政簽結,將106 年度│
│    │                          │    │偵字第17450 號案件併入106 年│
│    │                          │    │度偵字第14017 號案件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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