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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2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峻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9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均經送檢驗,鑑驗結果均含有尼古丁成分,應以藥品列管,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則該物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及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7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並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應適用現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末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5 年3 月16日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6 年3 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物,均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驗,檢驗結果確均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外觀及數量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5 月18日FDA 研字第1040011531號函檢送檢驗報告書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8至19頁、第13頁至第15頁反面、第27至30頁;
聲沒卷第8 頁),是前開扣案物應以藥品列管,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則該物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且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沒入,或相關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1 月19日桃檢坤宿106 聲沒274 字第6999號函(見聲沒卷第4 、8 頁),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該扣案物之部分電子菸油係其購買,並其提供自己名字、住家地址作為收貨人及收貨地點,且委任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貨物通關作業之個案委任書係其親自書寫等語(見偵卷第5 頁),核與證人即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員王儒斌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9 頁),並有前開公司辦理貨物通關作業之個案委任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3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過失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依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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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菸油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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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voodoovape REVENGE(綠色瓶裝) │200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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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Hand of MIDAS clarity(紅色瓶裝) │100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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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MR. JUICER OCEAN BLUE(淡藍色瓶裝) │100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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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Hand of MIDAS cold snap(藍色瓶裝) │100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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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Hand of MIDAS claudia(綠色瓶裝) │101瓶 │
├──┼───────────────────┼───┤
│六 │THE MADHOUZ CREST(淡黃色瓶裝)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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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SEVEN up(淡綠色瓶裝)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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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DR BREW RUDE BEER(淡藍色瓶裝)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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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juice No.888(淡黃色瓶裝)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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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THE MADHOUS SHIVER(淡黃色瓶裝)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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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E-JUICE Candy(淡黃色瓶裝)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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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JUICE NO.777(淡黃色瓶裝)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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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標示(淡橙色瓶裝)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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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未標示(黃色瓶裝)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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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610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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