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5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冠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0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毛重1.02公克、驗餘淨重1.0176公克)經送檢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冠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其違反前開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086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7 年11月27日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9 年5 月2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前開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107 年安字第1715號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乙紙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19、70、46頁),是前開扣案物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物品名稱及外觀│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第二級毒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透明結晶,含包│壹點零貳公克,│甲基安非他│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龜山分局107 年安│
│裝袋壹只)。 │驗餘淨重壹點零│命陽性反應│室(報告編號:UL/2│字第1715號扣押物│
│ │壹柒陸公克)。│。 │018/00000000、報告│品清單編號1 。 │
│ │ │ │日期:2018/5/24 、│ │
│ │ │ │檢體編號:DJ107-01│ │
│ │ │ │44)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