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6,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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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志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為警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毛重共計7.3880公克、淨重5.69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5.6898公克),均經送檢驗,鑑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均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1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2月15日釋放出所,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驗結果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98年度安保管字第364 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乙紙在卷足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卷第59至60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聲沒字第1077號卷第16頁反面、第17頁正面、第19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㈣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白色透明結晶│玖包(合計毛重柒│第二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塊(含包裝袋│點參捌捌零公克、│甲基安非他│空醫務中心108 年11│98年度安保管字第│
│玖只)。    │淨重伍點陸玖零零│命陽性反應│月18日航藥鑑字第10│364 號扣押物品清│
│            │公克、取樣零點零│。        │86877 號毒品鑑定書│單編號1 。      │
│            │零零貳公克、餘重│          │。                │                │
│            │伍點陸捌玖捌公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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