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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理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6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
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成 分 │ 備註 │
├──┼────────────┼─────────┼───────────┤
│ 1 │粉塊狀檢品4 包(合計淨重│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
│ │61.22 公克,驗餘淨重61.2│毒品海洛因成分 │ 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
│ │0 公克) │ │ 告沒收。 │
├──┼────────────┤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2 │碎塊狀檢品3 包(合計淨重│ │ 實驗室108 年12月31日│
│ │21.98 公克,驗餘淨重21. │ │ 調科壹字第1082302760│
│ │97 公克) │ │ 0號鑑定書(見偵字第5│
├──┼────────────┤ │ 10號卷第183頁) │
│ 3 │米白色粉末檢品1 包(淨重│ │ │
│ │1.59公克,驗餘淨重1.58公│ │ │
│ │克鑑定用罄) │ │ │
├──┼────────────┤ │ │
│ 4 │白色粉末檢品1 包(淨重0.│ │ │
│ │93公克) │ │ │
├──┼────────────┤ │ │
│ 5 │米黃色粉末檢品1 包(淨重│ │ │
│ │0.58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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