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835,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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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語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3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學理上稱為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此係居於查獲毒品如何處理之立場而為規範,惟於具體案件,仍須以該毒品和被告所犯之罪具有一定關係,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葉語暄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壢簡字第17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而本案查緝過程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合計驗餘淨重2.60公克,空包裝總重1.01公克)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8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 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623023930 號鑑定書(偵卷第49頁)附卷可稽。

且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無從判斷為何人所有,查無實際持有該扣案毒品之犯罪嫌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他字第2888號案件簽請報結乙情,則有該簽呈1 份附卷可參(他卷第25頁)。

㈢從而,受刑人本案犯行係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有事證顯示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關連,且依前揭簽呈內容,實際持有者亦屬「不詳」,無事證足認為受刑人持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礙難對受刑人就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沒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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