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86,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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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筱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錠劑壹顆半(驗餘毛重零點伍貳伍公克),併同直接用以盛裝上開MDMA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筱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8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錠劑,屬違禁物,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民國105 年6 月22日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黃筱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8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本案查扣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錠劑1 顆半(含袋總毛重0.73公克,因鑑驗取用0.205 公克,驗餘毛重0.525 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報告編號:CH/2007/81316 ),堪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㈡揆諸前開規定,上開第二級毒品均應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MDMA併予沒收銷燬。

又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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