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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江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267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江豪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267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江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因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自白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具狀表示不予追究等情,認適予被告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乃以108年度偵字第1267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1 件,經鑑定結果屬仿冒產品,有鑑定報告書1 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足認上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 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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