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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馥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馥榕前因涉犯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有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及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輸入罪嫌,於民國106 年8 月13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可參。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經鑑定結果,確與真品外觀包裝有所不同而有侵害前開二公司之商標乙節,有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外觀鑑定聲明書2 份、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1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扣案物之外觀照片存卷可憑(見偵卷第44至46頁、第59至60頁、第61至64頁反面、第47頁、第58頁),堪認前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仿冒商品,確為仿冒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VIAGRA」註冊商標圖樣,及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CIALIS」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報單號碼 │主提單號碼 │分提單號碼│數量│備註 │
│ │ │ │ │ │ │ │
├──┼─────┼──────┼──────┼─────┼──┼────┤
│一 │VIAGRA藥錠│CX05648U1144│000-00000000│0000000000│29盒│每盒4 顆│
│ │ │ │ ├─────┼──┤ │
│ │ │ │ │0000000000│19盒│ │
├──┼─────┤ │ ├─────┼──┤ │
│二 │CIALIS藥錠│ │ │0000000000│11盒│ │
├──┴─────┴──────┴──────┴─────┼──┤ │
│ 共計│59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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