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160,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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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2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TARBUCKS 」商標圖樣之保溫瓶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全於民國107 年間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惟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智慧財產法院107 年度刑智抗字第7 號刑事裁定參照。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2807 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仿冒美商史塔巴克公司「STARBUCKS 」商標圖樣之保溫瓶1 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照片及商標註冊資料在卷可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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