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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沸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21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珍珠水鑽耳環壹付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沸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2142 號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香奈兒」圖樣之珍珠水鑽耳環1 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2142 號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
又扣案之「香奈兒」圖樣之珍珠水鑽耳環1 付,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憑,為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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