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56,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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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文雨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1 項輸入禁藥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2308號、165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7 年8 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又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一炮到天亮壯陽藥」537 罐及標籤貼紙27份(每份20張),均為被告所用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308、1653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7年8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一炮到天亮壯陽藥」537 罐,經鑑驗含「Sildenafil」成分,應以藥品管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1 月6日FDA研字第1050049643號函及檢附之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106年1 月12日衛部中字第1061800023號函附卷足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

另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在卷,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名稱          │         數量       │
├──┼────────┼──────────┤
│ 1  │一炮到天亮壯陽藥│537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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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籤貼紙        │27份(每份20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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