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壢交簡附民,140,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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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鍾○凱 (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鍾昭淇
被 告 范超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60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因其中原告關於身體被侵害之請求(即原告請求醫療、看護費用、交通費用、精神慰撫金部分;
至原告請求之機車維修費用財物損害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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